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类型: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6-01-26
- 发布日期:2026-01-28
- 文 号:攀科发[202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0号),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8日
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0号),加强全市大型科研仪器统筹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和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攀枝花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为创新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或受委托管理大型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是通过整合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促进与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及其他第三方开放共享平台对接的系统,拓宽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范围。
第六条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的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动。管理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需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中仪器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查重,并将查重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四)促成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与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第三方机构的对接和互连互通;
(五)指定公益性单位或三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协同推动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奖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管辖本行业领域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划、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内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协助做好年度评价考核工作,推动本行业内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本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确定专人或团队负责本单位大仪共享平台运维,建立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按要求及时向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
(三)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统筹和集中集约化管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开放共享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把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公布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用户需求提供对接服务。积极利用大型科研仪器向公众开展科学普及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在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市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报送前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遵循行业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单位核定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在内部分配时对实验技术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一次。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对从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项目申报、职称晋升、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大型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理单位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作为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更新和优化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0%。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将在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申报指标倾斜和奖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限制申报科技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示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评价结果,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