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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科技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大工程;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

(四)负责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牵头拟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牵头拟订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平台建设,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推进攀枝花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建设。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负责科技服务民生工作,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八)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工作。

(九)拟订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的建设。

(十)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拟订全市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金融业务,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十二)负责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强化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投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十三)负责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科技进步;

3、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将安全管理作为攀枝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重要考评内容;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

4、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管理;

5、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的管理监督;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环境治理科技支持力度,为我市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发挥创新驱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3.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发、开发与示范,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表2-1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科技合作与成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表2-2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表2-3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假冒专利等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表2-4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前,出具书面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当场对相关设备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并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或依法销毁。对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表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责任主体

科技合作与成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登记的决定。登记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作出同意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结论,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送达责任: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表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请求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副本,并要求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决定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其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24234

 

审核: 唐明超   责任编辑: 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