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2-0023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3-25
  • 发布日期:2021-03-29
  • 文  号:攀办发〔2021〕26 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扩大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融资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科技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市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攀枝花市辖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产品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和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瞪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产品是指合作银行单独或与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中小微科技企业特征或自身特点,推出的适合中小微科技企业的轻资产抵(质)押或信用贷款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技银行、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业务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是指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按约定补偿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合作单位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发放科技和知识产权贷款损失的财政补偿。

 

第二章  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建立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攀枝花银保监分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

(二)提出完善风险补偿制度的建议及管理规范;

(三)提出风险贷款损失补偿的建议方案;

(四)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使用绩效情况;

(五)其他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相关事宜。

        第八条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信贷工作的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合市知识产权局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企业名单,并实施科技信贷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信贷工作的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合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提出纳入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企业名单,并实施知识产权信贷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攀枝花市经济金融形势,引导合作银行创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引导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规范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五)攀枝花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业务、合理控制风险、审慎经营,每年对科技银行进行三个不低于50%指标的专项评估;

(六)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及降准资金等手段加大对中小微科技企业的支持,核定贷款的风险补偿额度。

 

第三章  合作单位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科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三)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签订合同的最近一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上浮1.5%)。

       第十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担保管理制度,较强的担保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科技、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三)能为担保人提供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5%。

        第十一条  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较强的保险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推出了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保险产品,制定了符合科技、知识产权信贷规律的相关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能为投保人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年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5%。

       第十二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选择确定合作对象,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 风险补偿制度

       第十三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进行规模控制管理。对单户中小微科技企业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财政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建立“银行+政府”、“银行+保险+政府”、“银行+担保+政府”三种风险共担机制。

第十五条  “银行+政府”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政府”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先行分担风险,分担比例不得低于损失部分的50%。剩余部分经认定,财政按剩余部分的80%给予风险补偿,即政府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总额的40%。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比例等事项,由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将约定内容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银行+担保+政府”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财政、银行、担保按4:3:3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  纳入科技和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形成不良贷款3个月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银行贷款核销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良贷款核销,同时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后,交由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形成的补偿意见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二次结算。

       第二十条  县(区)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县(区)财政按约定给予风险补贴,省、市财政按照县(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力补助。其中,对区财政,省、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总额的35%、22.75%财力补助。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给予县财政15%的财力补助(省财力补助部分,由扩权试点县向省财政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进行分享。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向列入失信名单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决定向名单内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应在贷款发放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报送上一个季度科技和知识产权贷款数据及风险补偿数据。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及时将数据通达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当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20%时,市财政局提醒攀枝花银保监分局向合作银行提示风险。当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50%时,市财政局通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终止新的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业务。原签订的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半年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依照合作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风险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照规定还贷付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财政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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