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4-04-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4年2月23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系列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文件精神,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
二、关键词解读
(一)验收证书。全面推行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验收证书,精简项目验收材料和流程。
1.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无需向科技厅提交纸质材料;
2.专家验收在验收会后也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组织验收时间由3个月内调整为1个月内。
(二)验收结论。合并验收和绩效评价结论。将原验收和绩效评价分别出具结论合并为统一的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结论。
三、修订文件的主要变化
一是强调审核验收中项目单位自评的原则。应由项目牵头单位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自评流程。项目管理处(室)不应指定自评方式和流程。
二是优化专家验收财务评价流程。1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财务专家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当场提出明确定量意见(认定支出和不认定支出),不再反复审核材料、不再单列打分评价或定性评价。
三是统一验收材料附件。分别针对审核验收和专家验收,明确列出了相关附件清单,大幅减少了附件内容。如:财务支出凭证附件明确规定只需提供相关支出科目最大2笔支出的凭证附件;销售收入证明材料只需提供销售发票清单,无需提供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四是明确专家验收结论。要求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五是规范项目验收评价整改。明确项目验收评价后,评价整改由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主动提出,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
四、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文件制定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工作要求,提出了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明确了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等。
第四章验收评价程序,提出了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规定事项。
第五章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明确了验收评价的结论类型,以及整改、经费处理等要求。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明确了相关处室、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链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