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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来源:资源配置科     发布时间:2019-08-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

行政强制权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