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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知发〔2010〕1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技术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年九月二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攀枝花市政府设立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随着专利资助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授权的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已获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或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

(三)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在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即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授权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发明

1、发明专利

(1)1-2件,资助3000元;

(2)3-6件,资助6000元;

(3)7-10件,资助10000元;

(4)11-30件,资助20000元;

(5)30件以上,资助30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3-10件,资助4000元;

(2)11-30件,资助8000元;

(3)30件以上,资助15000元。

(二)非职务发明

1、发明专利      27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三)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八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领取,也可在攀枝花科技网直接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若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审批。即经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中心于每年10月底汇总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将在攀枝花科技网上公告,公告期7天。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人于专利资助资金项目公告期满并无异议,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未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或未到指定地点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发布的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