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编码 |
B-005698-001-11510300MB1183988N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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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812-3352199、3332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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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法定依据流程图处罚类型
序号 |
名称 |
种类 |
文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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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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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法律 |
68 |
第四十八条 |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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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2 |
第三十一条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