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和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执法文档:受理情况、立案情况、查处情况、合议情况、决定情况、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复议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涉案物品处理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文档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水性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七条行政执法记录保管时间为2年。保存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执法记录,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本局内设法制机构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条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局行政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