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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果科     发布时间:2026-05-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宜,根据工作安排,市科技局修订了《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科技局。联系电话:0812-3324633;电子邮箱:cgc3324633@163.com;邮寄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79号。

 

附件: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助力高水平攀西科创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包括市内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市创新券)和联动支持四川省科技创新券资金(以下简称市联动资金),市创新券是市政府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是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市联动资金属于省创新券的市级配套支持政策。

第三条  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攀枝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相关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攀枝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创新券支持的对象是在我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上一年度),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入围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市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二)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职工人数低于500人、年销售收入低于2亿元、资产总额低于2亿元。

第七条  市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的创新服务载体。服务机构须向市科技局申报,审核通过后纳入服务机构名录库,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二)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八条  市联动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指在省创新券平台注册,为获得当年省创新券资金支持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和被服务企业均为在我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市创新券采用电子虚拟券形式直接面向企业发放,实行总额管控,先申先享。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原值50万元及以上)共享: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30%。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20%。已获得省中试平台“1+N”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额度不超过4万元;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30%。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20%。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兑付额度最高为培训费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市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市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当年已获得省创新券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第十一条  机构向市创新券支持对象提供服务的,按被服务对象获得该项市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进行服务奖励。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市创新券服务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省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类别及标准按照《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市联动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当年省创新券补贴金额的10%配套联动支持,每家机构1年内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市创新券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十四条  市创新券采用线上实名登记备案制,线上申请、事后补贴,不得转让、买卖,每年申领、当年有效。主要流程如下:

(一)企业和机构在“攀枝花科创通平台”进行线上实名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开展市创新券申领、使用和服务内容发布、创新券使用确认等事项;

(二)企业在线下与机构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

(三)服务完成后,机构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票据等电子版上传至“攀枝花科创通平台”,经被服务企业线上确认后提交创新券兑付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机构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 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按程序集中给予兑付支持。市创新券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兑付1次,具体兑付工作以实际通知为准。

 

第六章  市联动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市联动资金采用线下申兑,主要流程如下:

(一)当年省创新券兑付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创新券相关兑付文件,制定市联动资金兑付方案并发布兑付通知;

(二)符合支持条件的机构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市联动资金申请,并提交省创新券支持证明、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费用票据、资金入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集中开展审核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按程序集中给予支持并报省创新券管理部门备案。市联动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兑付1次,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政策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纳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市创新券和市联动资金申请、兑付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攀科知(2020)78号)同时废止。

审核: 王棚   责任编辑: 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