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牵头开展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工作。
第二条 申报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攀枝花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中试平台原则上须在攀枝花市内建成运营一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产业化的成功案例。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四)发展规划明晰,申报当期有规划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试项目1项以上。中试项目市场预期好、技术先进、小试成熟度较高,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目标明确。
(五)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市场类、技术类、运营类、管理类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七)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
(八)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条 申报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二)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研发及服务成效、项目产业化案例等证明材料。
(四)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命名程序
(一)组织申报。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常态化申报,具备条件的中试研发平台,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单位对申报书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中试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
(三)命名授牌。市科技局对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五条 攀枝花市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攀枝花市 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66号

